如若身处之企业经由严格法律程序宣告破产,或是因营业执照遭到吊销、行政命令要求关停业务及撤销经营资格等原因,以及在企业认为自身无法继续经营而自主决定解散之时,皆需依法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种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员工在本企业服务的时间长度来确定的,即以每满一年为单位,向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将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而对于服务期限未达六个月的员工,则仅需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对于那些月薪水平高于企业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员工,其所应获得的经济补偿标准将按照该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支付,且其所能享受的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