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继承人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将依法丧失其继承权:
首先,继承人故意实施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其次,是为了争夺财产而恶意谋害其他继承人;
再次,继承人存在遗弃被继承人或在被继承人身上施加严重虐待行径的情况;
之后,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程度者;
最后,继承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去影响、阻止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遗嘱,且此等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地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