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交通事故纠纷时,若有一方表示无法亲自前往处理,当事人可选择请求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径直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民事诉求。
如在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后,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或是在调解文书生效后仍然存在未履行的部分,那么相应的当事人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