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流水”,实际上是指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所获得的资金流入信用卡内的总额;
其次,对于“帮信罪”的入罪标准之一,即支付结算达到20万元这一规定,其实是在满足流水金额已达20万元的前提下,进行更为深入的法律判定;
最后,如果能够证明流水中存在并非收入或支出性质的部分,那么这些部分应被允许予以剔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帮信罪”的量刑不仅仅取决于流水金额,同时也会考虑到行为人从中获取的利益。
此外,在对案件进行裁决时,还需依据行为人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多方面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而综合的判断。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