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债务的清偿问题,其债务清偿次序如下:
首先,应当优先偿还的是(一)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津贴、伤残补助费等福利款项;
(二)作为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要求企业必须支付的员工赔偿金;
其次,应清偿的是破产企业拖欠的除上述款项以外的所有社会保险费用及未缴纳的税款;
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