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原则,系指所有包括自然人、法人等在内的民事主体无论在何种市场交易或民事行为过程中,皆须自觉尊崇并贯彻自愿商议的原则,有权依据自身真正的愿望和意图来自由地挑选、决定交易的对象,以及协议的条款与条件,从而设立乃至变更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在此过程之中,不仅要充分体现对对方意愿的尊重,也要兼顾到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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