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应当将拾得之钱包归还失主,享有受赏金之权利。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解释,悬赏广告可被视为邀约,而行为人为满足悬赏广告所列条件的行为则可被理解为承诺。
当邀约与承诺相结合,且未存在其他影响效力之瑕疵时,该合同即告成立并且立即生效,其内容亦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因此,将拾获的钱包归还原主之人,理应获得悬赏广告中所提及的奖赏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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