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范畴内,若面对离婚问题,其中一方未能达成共识,另一方可依照法定程序,携带必要的证据资料,前往具备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婚姻关系并非个人的私事,夫妻任何一方在面临离婚问题时,都享有诉诸于相关组织进行调解的权利,或者直接向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
在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调解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则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