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房产所有权也被称为房屋产权,它赋予了房屋所有人专有而排他性的权利来管理、控制及享有其名下的房产。
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房屋所有人有权在一定的范畴内不受别人的干扰,可以自由地行使他们对于自己拥有的房地产的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多种权益。
其次,土地使用权则是指由国家机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普通民众,甚至是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并且遵循法定的程序或者按照约定,就能够依法享有对国有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土地的占有、利用、收益以及有限处分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土地,不仅包括农业用地,还包括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