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堕胎费用的案件案由通常分为三大类别,即男女双方仅存在同居关系引起的纠纷、由于婚约财产关系引发的争议以及因离婚事宜所致的矛盾冲突。
关于堕胎费用这一方面,它实际上代表了女方在行使自我控制生育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然性开支,然而,男女双方因为情感纠葛而选择分手并不能直接导致女方必须承担这笔费用。
换句话说,分手与否与是否进行人工流产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联性。
尽管女方实施人工流产手术会对自身的身体和精神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这并不足以成为要求男方承担相关费用的充分理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