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可先行裁定解除婚姻关系,随后再行探讨并解决关于财产分配问题。
此外,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还可在离婚后再次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友好协商来进行财产分割。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应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有利于子女抚养、维护女性权益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同时,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也应当依法给予充分保障。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以下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及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此基础上,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以下几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2)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