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可享有免于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由于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无法预测和控制的情况;
第二,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未能充分配合医疗机构按照既定的诊疗标准进行治疗;
第三,在抢救濒临死亡的患者等突发而紧迫的状况下,医务工作者已尽力采取了宏观合理且有效的救治措施;
第四,由于当时的医学技术水平所限,使得某些疾病或症状无法得到有效的诊治,这也是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