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遗嘱设立完成之后,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方面出现了新的因素,遗嘱人都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遗嘱内容进行合法性的调整,甚至全盘撤销原有遗嘱的所有内容。
在这个过程中,遗嘱人需要按照原有订立遗嘱时的方式与流程进行操作,同时也可以选择通过新立遗嘱来替代或撤销旧有的遗嘱。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遗嘱人已经订立了多份遗嘱且内容存在相互冲突之处,我们一般会将最后所立的遗嘱作为最终依据。
在此过程中的法律规定,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参考
《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