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被判定为无效或予以撤销的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进行损害赔偿。
自始至终,无效的或是被撤销的婚姻并未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其双方当事人也自然无法享有作为夫妇应有的权利与责任。
关于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如何处置;
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必须由相关法律机构依照公平合理且有利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