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赔偿问题之中,要求误工津贴赔偿的情况下,所需要提供的证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提供能够证明个人收入状况的相关证据。
如果当事人具备固定工作岗位并且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则应由雇佣方提供出受害人在过去一年之内的详细工资单据以及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需加盖公司公章予以确认。
如若受害者并不具有固定收入来源,也可通过提交一段时期内的收入状况证明资料来进行替代性说明。
其次,是关于误工期间的证据说明,包括了病历记录、出院总结等医疗证明、误工证明文件及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等多项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