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时,我们的仲裁庭会根据实际情况,于开庭之后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公正且合理的裁决。
此时间从劳动仲裁委的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开始计算。
若由于案件变得非常复杂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需要延长审理期限,那么最长可延至十五个工作日。
我们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到您提交的仲裁申请后,会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并决定是否正式受理该案件。
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您有权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