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文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应判处拘役以及相应的罚款: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者;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者;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者;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者。
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如果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也将按照本条款进行处罚。
若存在前述两项行为,并且同时构成了其他犯罪,则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每100毫升80毫克以上的,即可视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关于“道路”和“机动车”的定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若具备以下任一情形,都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者;
(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每100毫升200毫克以上者;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者;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者;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者;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者;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者;
(八)其他可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于被指控犯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罪的被告,法院在判决其罚金时,应当根据被告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确定与其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