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爷爷奶奶对于孙子孙女的探视权并不被法律所承认,这一权力仅属于与子女未共同生活或未承担子女直接扶养责任的父母一方,除此之外,任何人都无权进行探视,同时也无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尽管在实际的社会环境中,有些孩子在幼年时期也许更多地依赖于爷爷奶奶的照顾和培养。
因此,老人们的感情需求以及对于孙辈的关爱之情,我们应当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