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之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定为自然人生命周期中的终生以及其去世后的五十年内,至该自然人死后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最后一天为止。
而对于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所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则提供五十年的保护期,自软件首次公开发表之日起计算,直至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最后一天结束。
同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也明确指出,无论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是他们自行研发的软件,无论是否已经公开发布,都将依法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此外,如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进行了发行,那么他们也将依据本条例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