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现拖欠银行贷款逾期未还之状况,毋庸置疑,相关方肯定需承担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责任。
然而,该责任究竟属于在合同框架内的民事范畴,抑或上升至刑事层次,则必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仔细剖析和判断。
若贷款的获取过程并无任何欺诈行为,其使用途径亦符合法定标准,仅仅由于借款人经济困难导致无法按期还款,则此种情形通常不会触及刑事犯罪的范畴。
相反,如果获取贷款的过程中存在假冒伪劣、虚假陈述等恶劣手段,或者贷款款项被不当挪作他用,甚至用于非法活动,此时便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明确规定,贷款诈骗罪的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1万元以上时,即可视为数额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