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所涵盖的主要形态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首先是已经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
其次是存在被法律明确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
再次,若当事人在婚前已患有的医学上认定不应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仍尚未得到治愈的情况;
最后就是婚姻缔结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现象。
在此需要特别明确的是,所谓“婚姻无效”,实际上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缔结合法婚姻的过程中,未能满足法定结婚条件或者未按照法定结婚程序进行操作,从而导致缔结的婚姻无法产生合法婚姻应有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