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债务加入之现象,即为第三方自愿参与并介入到原本存在的债之法律关系之中,以全新债务人的身份出现,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并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
在特定情况下,第三人可选择与其债务人商议后,将其纳入并通知债权人事宜;
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达其愿意加入债务的意愿,若在此过程中,债权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明确予以拒绝,则债权人有权请求该第三人在其所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之内,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债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