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关于资金挪用罪的定义如下:
公司、企业及其他合法经营实体的在职员工,借助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擅自借予他人或自我使用,且无论金额大小以及资金滞留时间是否超越三个月,只要实施了用于个人用途或是放贷给他项的行为,或者虽然未超期且金额不大,但是用于了营利性活动,抑或是实施了非法的经济行为,都将被视为构成资金挪用罪。
值得注意的是,该罪行的犯罪主体为特定人群,即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合法经营实体的在职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