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欠款人持有借条进行起诉是十分有效的方式。
在此过程中,无论案件涉及的欠条还是借条,它们都能够清晰地呈现出借款与还款之间的法律关系。
其次,当出借方启动民间借贷诉讼程序,他们需要向特定的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债权凭证,如借据、收据或者欠条等,同时还需提供其他能够进一步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的证据。
最后,如果当事人手中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或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明确标注债权人身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持有这些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发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针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具有事实依据的反驳意见,并且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后发现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那么法院将会依法作出裁决,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