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异之后,关于由哪一方负责养育所生子女,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以及教育所需的费用中的一部分或者是全部,具体费用的多寡与期限的长短,将由双方进行协商;
若协商无果,则由当地的司法机关进行裁决。
对于子女生活费用及教育费用的协议或裁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之时向其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裁决原定金额的合理请求。
如有一方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