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日之内完成婚姻登记并不能实现同时进行离婚手续。
然而,当事人仍然有权提出离婚请求。
只要双方能够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那么在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经过为期三十天的冷静期后,便有资格领取离婚证书。
如果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在此情况下,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调解,如经调解无效,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当准许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