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提
起诉讼至法官做出判决的时间跨度可长达六个月上下。
在法律
法规的严格限制下,
离婚案件中的法院作出最终裁决的时限,原则上应当在三到六个月之间。
然而,如果涉及特殊情形或理由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话,必须得到本庭院长的书面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的周期;
若仍需进一步延长,则应向上级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并进行审批。
另外,对于使用
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此类离婚案件,由于其流程相对更为简化,因此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一般设定为三个月。
同样地,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期限,也须经过本庭院长的书面批准,方可延长一个月的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