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企业的捐赠与抵扣具有相关性,即年度内可扣除的捐赠款项不能超过其全年总利润的12%。
若超过了这一限制,那么超出的部分则允许在未来连续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那些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以及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才被视为可抵扣的捐赠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