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然债权这一概念的界定:
它特指那些未能具备法律债权所规定之完整权能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一种残缺不全的权利形态;
在其效力方面主要表现为这几个层面:
首先是请求力,即赋予了债权人拥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义务的合法权利;
其次是执行力,即当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据此项权力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是保持力,即债务人负有接受并保护已履行债务的经济利益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