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施了隐匿或掩盖犯罪事实行为的犯罪者来说,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是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权益的。
这些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
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有期徒刑或更重惩罚的案件中,若对他们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将不会引发重大社会风险的情况;
以及在犯罪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身上,若对她们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重大社会风险的情况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