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该法由国务院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全面管理与实施。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面,其下一级别的土地利用必须遵循并依托于上一级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制定。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关于建设用地的总规模亦不得超出上一级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所设定的控制性指标;
而在耕地保有量方面,同样不能低于上一级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立的控制性指标。
对于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而言,他们所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会出现任何减少。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我们应秉持生态优先原则,以绿色、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科学且有序地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各种功能空间,从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及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与效率。
经过依法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将成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若已编制完成国土空间规划,则无需再另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