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股权形式提供担保时,其所产生的质权将在完成登记手续之后得以正式设立。
因此,可以说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成立的必要条件。
对于那些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将自该机构办理完出质登记手续之时起正式设立;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股权出质行为,无疑地,质权将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完出质登记程序后正式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