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经合法审批手续或存在违规建设的建筑物,无论其是否用于商业经营活动,都需接受强制破坏性的拆除并不予以任何形式的补偿。
所谓“违法建筑”,即未获得相关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法律依据而擅自建造的房屋。
此类建筑物在通常情况下将面临强制性的拆除指令,如若违抗,则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在此过程中,行政机关有权实施强制性拆除行为,这一过程可视为行政强制执行,且行政机关有义务对该行动进行公告。
在政府做出强制拆除决定之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15天向被拆迁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必须尽职尽责地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以期最大程度地动员被拆迁人自愿配合搬迁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