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非法或违规搭建的建筑物实施拆除行为时,其所有者并无权获取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然而,在拆除这些违章建筑过程中所产生的材料费,却并非连同补偿款一并剥夺。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违章建筑的存在违反了法定建筑条例,在执行拆迁程序时未对其所有者给予直接的建筑补偿,但仍需对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充分考量。
若该土地使用权系以划拨方式取得,则拆迁方有权不对使用该土地的违章建筑所有者进行补偿;
反之,若该土地使用权系以出让方式获得,且违法建筑所有者已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出让期限尚未届满之时,拆迁方应对因拆除违章建筑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收益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