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劳动过程中遭受工伤危害的员工,其雇主应承担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的责任,并在取得员工本人签字后的30个自然日内,向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文件。
完成这一流程之后,员工方有资格享用相关的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然而,当涉及到事故伤害或依照职业健康保护法则被确诊为职业病等特殊情况下,公司需在事故发生日期或员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日期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社保行政管理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无法按时提交申请,需要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延期,以确保能够获得法律上的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