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方与他人同居是可以离婚的。
具体来说,1.若双方能够就包括离婚、孩子抚养权、财产划分等方面的事宜达成共识的话,其可以自行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簿、结婚证书以及离婚协议书前往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之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进行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
2.然而,若双方在此类事宜上未能达成一致且有一方希望解除婚姻关系时,该方则可向被告所在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离婚解决方案。
当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其住所地不同时,应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法院将据此作出离婚判决。
此外,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因离婚而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