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涉及食品安全犯罪而被处以有期徒刑或以上严重刑罚者,应终生禁止从事与食品生产、经营及管理相关的任何职务或岗位。
同样地,此类人员亦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然而,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雇佣员工时违反了上述规定,则将面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许可证的严厉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