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所需步骤如下所示:
1.若经各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决定离婚,则当事人需经过平等自愿地协商,并签署具备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然后亲自携带相应材料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在完成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期限之后,方可依法请求颁发离婚证书;
2.如遇有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之情形,则应由其中一方作为原告向法院递交书面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资料。
法院将先行组织调解工作,若调解无果,则将进入正式审理与裁决阶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