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开设赌场罪的自首者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
倘若罪行相对轻微,甚至有可能被免予刑事惩罚。
投案自首的具体概念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后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地陈述其所犯下的罪行。
开设赌场罪则是一种以赌博为主要活动的犯罪行为,其成立条件包括是否存在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等客观事实。
关于“开设”这一术语的解释,我们应作广义理解,不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营业性场所为赌博者提供场地、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
还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人,接受投注的情况,以及通过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但参与者并非集中于同一地点的情形,同样属于开设赌场的范畴。
然而,如果仅仅是提供诸如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仅收取正常的场所使用费用及服务费用,则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