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民间借贷活动中,最高利率被规定为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超出该上限的部分将被判定为高利贷行为,对于这部分超额利息,法律并不提供保护,因此债务人有权对其进行抵制并拒绝偿还。
然而,借款本金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息仍需按约履行,若债务人愿意主动偿付超出法定范围的利息,法律对此亦无禁止性规定。
如果借款合同中未就支付利息事宜作出具体约定,则应视为无息借款。
若借款合同关于支付利息的条款表述模糊不清,且双方无法就此达成补充协议,那么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相关因素,可酌情确定合理的利息数额。
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通常被视为无息借款。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