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拥有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同等处置权利,仅需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即可进行此类财产的处分,任意一方都可对此作出决定。
然而,若夫妻中的任一方要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重大决策,则必须与另一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共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应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由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权:
(1)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5)其他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此基础上,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置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