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强制拆迁行为具有合法性。
对于那些在裁决所规定的拆迁期限之内未能按时搬离现住址的被拆迁户,经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委托相关行政机构进行强制拆迁工作;
或者由负责房屋拆迁事宜的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拆迁请求。
然而,在正式展开强制拆迁之前,拆迁方有责任就拟被拆除建筑物的相关事项,向公证机关提交证据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