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夫妻共同贷款购房且在离婚之际,这种情况通常被法律赋予了夫妻共同所有权的定义,因此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协商结果决定房屋的最终分配归属。
若协商未果,则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而法院将依据房产的详细状况以及对子女和无过失方权益保护的考虑,作出公正的判决。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定该不动产归属于登记一方,同时尚未偿还的贷款也将作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且由登记人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