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类状况,需根据具体情境进行区别性处理。
若发生之原因属于物品自然磨损所致,承租方有权请求出租方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展开维修工作。
倘若出租方未能履行其维修责任,则承租方可自主进行维修工作,而所需承担之维修费用将由出租方承担。
在此过程中,如因维修租赁物对承租方使用造成不便,应对租金或租期进行相应调整以补偿。
然而,若问题源于承租方使用不当或受到外部力量破坏所致,则应由租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民法典》第711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