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非法采矿罪乃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无证开采”行为。
这个罪行主要是指违反了我国《矿产资源法》中的相关法规条例,即在没有获得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前提下便私自进行采矿活动;
或者未经允许擅自闯入国家已经划定为规划矿区、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矿区以及他人的矿区范围内进行采矿作业;
又或者是在没有得到国家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采那些被明文规定需要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值得注意的是,河沙作为矿产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未经授权的盗采河沙行为都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依法以非法采矿罪论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