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益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在哺乳期内的女性有权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依照这些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如果能够达成共识,那么他们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变更抚养权;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抚养孩子的一方由于疾病、疏忽履行抚养责任等原因不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有任何一方或双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法院都应作出有利于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