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地区的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于广大农民集体所有。
其次,国家规定在农村和城市郊区的未被法定化为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归属农民集体所有;
同时,宅基地以及农民自己保留的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资源也同样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点,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限定给各个单位或个人进行合法使用。
在此过程中,使用土地的单位及个人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起对土地的保护、管理以及充分合理开发利用的各项职责。
最后,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事宜,应按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