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金融欺诈行为人在事发后能够积极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补偿,从而符合减刑标准的话,则有权提交减刑申请。
具体到减刑标准这方面来说,主要包含以下三点内容:
首先,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在其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如能认真遵循监狱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接受教育改造以实现自我改造的目的,且已表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或者在改造过程中有立功表现者,均可获得减刑机会。
其次,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如果能够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补偿,这无疑表明他们已经开始反思自己的错误,并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在特定情况下,他们也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