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可向行政裁决机关提出申请:
若经当事人明确表达意愿,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递交裁决请求。
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即是被拆迁人时,该申请则应提交至同级别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裁决内容需涵盖补偿方式与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及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关键事项。
裁决结果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
2、如有异议,可依法提起诉讼:
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亦或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申请人还可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强制拆迁措施:
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决,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完成搬迁工作,相关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措施,具体执行工作将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