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定收养要求的意图领养者如欲收养孤儿院内未成年人,其基本条件需满足以下五项要求:
首先是无任何亲生子女或仅拥有一名子女;
其次须具备足够的经济基础与抚养、教育及保护被收养人的义务能力;
第三个要求则为未曾患有在医学界公认的不适合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四点是指无任何可能对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的违法犯罪行为记录;
最后一条是年龄必须达到三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